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部门 岗位,承担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在中国境内。
甲方能够准确的通过生产的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乙方拒绝甲方对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安排或调整,经劝阻无效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合同期内,为合同期的最初阶段。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乙方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岗位工资根据不同岗位和公司经营状况由董事会另行确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七条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工资。甲方因故不能在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可以顺延5日。
第八条甲方可以根据相关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工资结构及数额,增加、减少或取消福利待遇,或者改变发放福利待遇的相应条件。
第十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劳动条件,进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能够准确的通过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修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应当以适当方式交由乙方阅读或在合理的范围内公示。
乙方有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行为的,甲方能够准确的通过劳动法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乙方违纪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可以在乙方的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业绩以及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做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违反双方有关服务期的约定或其他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离职、交接等手续。乙方未依规定办理离职、交接等手续或不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资料移交,甲方有权不为乙方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办理社会保险流转手续,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2.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依据这一些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虽然这些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性质严重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害;乙方行为虽未导致甲方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在甲方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或对甲方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害;
5.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自谋其他职业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使用或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未公开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以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获得的甲方要求其保密的甲方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甲方有权就保密事项与乙方另行订立专项保密协议或根据乙方的岗位工作职责与乙方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获得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信息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离职前必须将上述资料、信息全部交还甲方。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重庆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补足低于标准部分。
因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也须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应重新协商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首部所列的乙方住址是本合同的重要内容,甲方如需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可以向乙方的住址邮寄送达,无论乙方是否接收均视为已经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如变更住址,应书面通知甲方。
1.在本合同订立前,甲方已经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2.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如实向甲方告知相关情况及提供有关的资料,乙方保证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乙方声明在签订本劳动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企业的劳动关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